三、檢察機關應設立單一諮詢窗口,並指定專責人員受理因災害失蹤人民
死亡證明書(下稱死亡證明書)之核發事宜。
失蹤人民為數眾多時,檢察機關得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及戶政機關等相
關機關,儘速在適當處所設立臨時聯合辦公處所,辦理應為繼承之人
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事宜。
前項臨時聯合辦公處所之設置時間及設置期間,得以平面、電子媒體
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應為繼承之人,係指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配偶及先順序應為繼承之人。如有先順序之繼
承人,後順序之繼承人即不得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