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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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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機關應詳實調查各項證據,審核失蹤人是否因災害失蹤,且確有
    事實足認其已因災害死亡者,始得核發死亡證明書。
    應為繼承之人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失蹤人無應為繼承之人,或應為繼承之人所在不明,檢察機關於必要
    時,得依職權調查並核發死亡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