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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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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檢察機關妥速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核發因災害失
    蹤人民死亡證明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