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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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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資訊廠商派駐之服務人員(以下簡稱
    駐點人員)共同遵守本部之工作規則,落實人員工作紀律,特訂定本
    規範。
二、保密責任
(一)廠商及駐點人員對於工作中所持有或知悉本部之資訊系統作業機密
      或敏感性資料,均應善盡保密義務及責任,非經本部權責人員同意
      ,不得擷取、持有、傳遞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無業務關係之第三人
      。
(二)駐點人員應簽署本部資訊處所訂定之保密切結書。
三、辦公環境管理
    駐點人員於本部服務期間須遵守「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協同法務部資訊
    處維護辦公環境管理須知」,以共同維護良好之工作環境。
四、差勤管理
(一)上下班差勤管理:駐點人員上下班服務時間應比照本部同仁上下班
      時間,並使用本部差勤系統,詳實記錄出勤情形。
(二)請假程序:駐點人員如須請假,需事先徵得本部資訊處業務承辦人
      同意,並填寫請假單經主管核章後,方完成請假手續。請假期間超
      過二天時,需由廠商指派適當之代理人,代理人之出勤情形由本部
      資訊處業務承辦人以書面記錄。
五、資訊安全管理
(一)駐點人員於本部服務期間須遵守「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作業
      基本認知」之規定,並落實執行相關資安作業。
(二)筆記型電腦使用:駐點人員原則應使用本部配發之個人電腦,如因
      故須攜帶筆記型電腦作業,須事先交由本部資訊處電腦主機房操作
      人員或相關人員進行掃毒、漏洞或後門程式檢測作業,並於通過後
      ,於筆記型電腦明顯處貼上本部資訊處認可合格標籤,如逾有效期
      間,須重新進行檢測作業後,方得使用。
(三)電子郵件及 IP 位址申請:駐點人員如須使用本部網路服務,需經
      業務承辦人代為申請,且不得任意使用他人電子郵件或 IP 位址。
(四)測試區設備使用:駐點人員如須使用本部資訊處測試區設備,須遵
      守「法務部資訊處測試區管理及使用申請程序」,經業務承辦人代
      為申請後方可使用測試區設備。
(五)遠端維護作業:如因實際業務需求,須進行遠端連線系統資料庫維
      護或採遠端遙控軟體維護或採遠端登入指令進行維護時,駐點人員
      須經本部資訊處業管之系統負責人員及其主管同意,並該系統負責
      人員配合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辦理
      申請作業後,方得進行遠端維護作業。
六、駐點人員配合辦理事項
(一)應用系統駐點人員於本部服務期間須遵守「法務部應用系統駐點人
      員作業須知」,辦理應用系統服務作業。
(二)機房操作人員:於本部服務期間須遵守「法務部電腦機房設備管理
      作業程序」及「法務部資訊安全防護系統維護作業處理程序」,辦
      理電腦機房操作作業。
(三)其他駐點人員依委外契約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七、賠償責任
    駐點人員執行工作期間應遵守本部工作規範,並密切維護各項軟硬體
    設備、應用系統及資料庫之安全,嚴格遵守各項資訊安全及保密規定
    。如造成本部或所屬機關軟硬體設備、應用系統及資料庫之毀損,或
    因違反保密責任而造成本部或所屬機關之損害,廠商及駐點人員須負
    連帶賠償責任。
八、考評機制
    駐點人員執行工作期間,本部資訊處依「法務部資訊處廠商駐點人員
    考評作業程序」辦理考核,以落實本部管理作業。
九、附註
    本規範內容,於本部與資訊廠商簽訂承攬或相關合作契約時,即應將
    其納為契約內容之一,作為廠商及其駐點人員應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