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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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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密責任
(一)廠商及駐點人員對於工作中所持有或知悉本部之資訊系統作業機密
      或敏感性資料,均應善盡保密義務及責任,非經本部權責人員同意
      ,不得擷取、持有、傳遞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無業務關係之第三人
      。
(二)駐點人員應簽署本部資訊處所訂定之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