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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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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差勤管理
(一)上下班差勤管理:駐點人員上下班服務時間應比照本部同仁上下班
      時間,並使用本部差勤系統,詳實記錄出勤情形。
(二)請假程序:駐點人員如須請假,需事先徵得本部資訊處業務承辦人
      同意,並填寫請假單經主管核章後,方完成請假手續。請假期間超
      過二天時,需由廠商指派適當之代理人,代理人之出勤情形由本部
      資訊處業務承辦人以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