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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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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安全管理
(一)駐點人員於本部服務期間須遵守「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作業
      基本認知」之規定,並落實執行相關資安作業。
(二)筆記型電腦使用:駐點人員原則應使用本部配發之個人電腦,如因
      故須攜帶筆記型電腦作業,須事先交由本部資訊處電腦主機房操作
      人員或相關人員進行掃毒、漏洞或後門程式檢測作業,並於通過後
      ,於筆記型電腦明顯處貼上本部資訊處認可合格標籤,如逾有效期
      間,須重新進行檢測作業後,方得使用。
(三)電子郵件及 IP 位址申請:駐點人員如須使用本部網路服務,需經
      業務承辦人代為申請,且不得任意使用他人電子郵件或 IP 位址。
(四)測試區設備使用:駐點人員如須使用本部資訊處測試區設備,須遵
      守「法務部資訊處測試區管理及使用申請程序」,經業務承辦人代
      為申請後方可使用測試區設備。
(五)遠端維護作業:如因實際業務需求,須進行遠端連線系統資料庫維
      護或採遠端遙控軟體維護或採遠端登入指令進行維護時,駐點人員
      須經本部資訊處業管之系統負責人員及其主管同意,並該系統負責
      人員配合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辦理
      申請作業後,方得進行遠端維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