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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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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駐點人員配合辦理事項
(一)應用系統駐點人員於本部服務期間須遵守「法務部應用系統駐點人
      員作業須知」,辦理應用系統服務作業。
(二)機房操作人員:於本部服務期間須遵守「法務部電腦機房設備管理
      作業程序」及「法務部資訊安全防護系統維護作業處理程序」,辦
      理電腦機房操作作業。
(三)其他駐點人員依委外契約規定辦理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