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檔案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檔案室應具有防火、防熱、防潮、防盜、防鼠咬、防蟲蛀、防塵埃等 防範設施,除因公務需要經管理人員許可者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 。
三、檔案管理人員應注意室內採光、通風、清潔等設施之維護,嚴禁煙火 ,並隨時清查,以防損壞,其主管人員每月至少抽查一吹。
四、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
五、各科室業務承辦人員,平時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檔案分類表將公文分 置卷宗處理,及作平時保管,如公文過多,應予訂卷,不得散置屜內 ,易致遺失。
六、各業務人員應於年度終了,依分類表所定,分目裝訂成卷,同一目卷 合計或分訂為「檔案」。
七、各科室業務承辦人員平時處理公文及訂卷,應注意以一案為一件。( 登記檔案目次表仍以一文為一件次 ),同案有數公文往復,雖時間相 隔,於結案時仍需合計一件,不可分散,如有跨年度時,則編入結案 之年度檔案。
八、檔案分類表以杜威十進分類法編製之,以類、綱、目、節為度,如仍 不敷用,得在節之後另以小數點補充,各級項目均按分類號大小次序 排列。 類:本監所屬各科室主管業務之綜合名稱為類。 綱:本監所屬各科室所掌管各項業務為綱。 目:各承辦業務人員所承辦之業務名稱為目。 節:各承辦人所承辦之案件,可獨立成案者為節。 各級項目 (案名)名稱以簡為主,字數以二至九字為準。
九、各科室應於每年度終了之次月起,一個月內將該科檔 卷,整理編訂完成,登記送卷歸檔簿後送檔案管理單位登記,歸入檔 案室,按科室區間管理。
十、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應由單位主管督促歸檔,歸檔之文件,經詳 細檢查無訛後,分別載入送卷歸檔簿,交由檔案管理單位蓋點收戳。
十一、每年歸檔之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 典獄長核閱。
十二、歸檔文件經檢查無訛後,應加整理,按文件之先後,依序編訂,時 間早者在先,晚者在後 (由上而下) 。
十三、檔案之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乏標準為準,過寬過大者,得予 裁切摺疊,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惟不得損及檔案之內 容。過小過短未達規定標準而不便裝訂者,應用紙條加寬加長。
十四、檔案上原始附簽,附於文件適當位置;但面積較小者,應用與原文 相等尺寸之紙張襯貼,惟不得脫離原文。
十五、檔案上加附之針夾,應一律剔除,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 予理平。
十六、檔案字跡如有模糊缺少者,應請原承辦人員查明補註,並在補註處 蓋章,以示負責。
十七、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 存置,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收發文字號,並在原文附件欄內 註明附件存放處所。
十八、機密檔案,必須保持高度機密性者,歸檔時應由承辦人員用機密檔 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應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年、月、日,收發 文字號,封口加蓋印章後登記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十九、裝訂檔案,須整齊劃一,其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並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 臨時檔案以活頁裝訂,置封底面。 (二) 定期及永久檔案以書本式裝訂。
二十、檔案應根據案件辦理先後,由上而下依次彙訂,每卷首頁置目次表 於檔夾內,卷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
二十一、檔案裝訂以一年一次,並由檔案管理單位自行辦理,其必須僱工 裝訂者,應嚴密監督,不准攜出,以資保密。
二十二、歸檔之簿冊,按年度編定檔號,在檔案保存簿載明簿冊名稱及歸 檔單位。
二十三、借調檔案以承辦科室業務有關者為限。
二十四、借調檔案須寫檔案調案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由調案人填寫檔 號、收發文號及調案單位、主旨,並經科室主管章後,送檔案管 理單位調取。
二十五、檔案借出時,應將所調檔案及調案人服務科室、姓名、借出日期 登記於調案紀錄簿,以便隨時查催。
二十六、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典獄長核准。借出時以封套密封後加蓋密 封章,送調案人簽收。
二十七、檔案如已被他人調用時,應向前調案人催還,再依手續送交調案 人。
二十八、調案人不得在檔案管理處所,擅自檢取或翻閱抄錄案卷。
二十九、調閱非主管案件,應送會有關科室主管同意,並奉 典獄長核准 。
三十、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損壞、轉借、轉抄、 遺失,非經簽准,不得複印。
三十一、借調檔案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須繼績使用,應填具檔案調案展 期申請單,洽請展期,借出檔案,如有急用,得隨時催還。
三十二、檔案管理人對調出之檔案每逾十五日,應填具檔案催還通知單, 向調案人催還,除經同意展期外,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 報典獄長處理。
三十三、檔案管理單位對歸還之檔案,如發現缺漏或塗改、損壞、抽換、 拆散等情事,調案單位不予退還並簽報典獄長處理。
三十四、檔案歸還後,應在調案紀錄簿註明還案日期,以備查考。
三十五、檔案保存期限依部頒「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
三十六、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銷燬清冊, 送原承辦業務料室審查。業務科室應根據部頒「監院所機關文卷 保存期限作業要點」所定之存廢標準,凡必須延長保存期限之案 件,應簽註具體理由,並由科室主管蓋章,其經科室主管同意銷 燬之檔案,應簽報典獄長核准後會同有關科室派員監燬。
三十七、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處理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三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檔案管理」 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