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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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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銷燬清冊,
        送原承辦業務料室審查。業務科室應根據部頒「監院所機關文卷
        保存期限作業要點」所定之存廢標準,凡必須延長保存期限之案
        件,應簽註具體理由,並由科室主管蓋章,其經科室主管同意銷
        燬之檔案,應簽報典獄長核准後會同有關科室派員監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