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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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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檔案之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乏標準為準,過寬過大者,得予
      裁切摺疊,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惟不得損及檔案之內
      容。過小過短未達規定標準而不便裝訂者,應用紙條加寬加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