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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3
十三、檔案之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乏標準為準,過寬過大者,得予
      裁切摺疊,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惟不得損及檔案之內
      容。過小過短未達規定標準而不便裝訂者,應用紙條加寬加長。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3
十三、檔案之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乏標準為準,過寬過大者,得予
      裁切摺疊,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惟不得損及檔案之內
      容。過小過短未達規定標準而不便裝訂者,應用紙條加寬加長。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13
十三  檔案之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乏標準為準,過寬過大者,得予
      裁切摺疊,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惟不得損及檔案之內
      容。過小過短未達規定標準而不便裝訂者,應用紙條加寬加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