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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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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檔案管理人對調出之檔案每逾十五日,應填具檔案催還通知單,
        向調案人催還,除經同意展期外,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
        報典獄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