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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32
三十二、檔案管理人對調出之檔案每逾十五日,應填具檔案催還通知單,
        向調案人催還,除經同意展期外,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
        報典獄長處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2
三十二、檔案管理人對調出之檔案每逾十五日,應填具檔案催還通知單,
        向調案人催還,除經同意展期外,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
        報典獄長處理。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32
三十二  檔案管理人對調出之檔案每逾十五日,應填具檔案催還通知單 (
        附件六) ,向調案人催還,除經同意展期外,經洽催三次仍不歸
        還時,應簽報  典獄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