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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及看守所作業成績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3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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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促進監獄及看守所 (以下簡稱監所) 作業,訓練受刑人及被告工作
    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監所作業成績之考核,每月以作業簡報表 (如附表一) 各欄所列資料
    為依據,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考察。
三  監所作業成績之評定。採計分法辦理,滿分為一百分。總分在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
    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
    十分者為丁等,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
四  參加作業人數,監獄及看守所各均佔總成績二十分,按參加作業人數
    佔收容人數百分比給分,計分標準依附表二之規定。
五  技術作業,監獄佔總成績四十分,看守所佔總成績三十分,按技術性
    作業科目數及其參加人數所佔百分比比例增減之。給分標準依附表三
    之規定。作業科目有無技術性,由法務部核定之。
六  自營作業,監獄佔總成績二十分,按自營作業科目數及其參加人數所
    佔百分比比例增減之。給分標準依附表四之規定。
七  計算監獄收容人數,應扣除法務部核准參加職業教育或技能訓練人數
    。
八  各監獄辦理技能訓練有成效者,法務部審核後,得酌加總分一至五分
    。
九  作業賸餘額,監獄佔總成績二十分,看守所佔總成績五十分,按月平
    均每一受刑人或被告所獲純益金計分。給分標準依附表五之規定。
    作業賸餘額,不包括員工及受刑人 (被告) 獎勵費用、補助受刑人 (
    被告) 飲食費用,與營業外收入,其數額並應與會計賬簿所載金額相
    符。
十  監所作業有特殊情形者,其成績得專案考核,不適用四、五、六、七
    、八、九點之規定。

    附表四
    法務部所屬監獄自營作業計分表
      ┌─────┬─────┬─────┬─────┐
      │科目百分比│分      數│人數百分比│分      數│
      ├─────┼─────┼─────┼─────┤
      │    六○  │    一○  │    六○  │    一○  │
      │    五五  │      九  │    五五  │      九  │
      │    五○  │      八  │    五○  │      八  │
      │    四五  │      七  │    四五  │      七  │
      │    四○  │      六  │    四○  │      六  │
      │    三五  │      五  │    三五  │      五  │
      │    三○  │      四  │    三○  │      四  │
      │    二五  │      三  │    二五  │      三  │
      │    二○  │      二  │    二○  │      二  │
      │    一五  │      一  │    一五  │      一  │
      │    一○  │      ○  │    一○  │      ○  │
      ├─────┴─────┴─────┴─────┤
      │說明:1 「科目百分比」指自營作業科目佔總作業科│
      │        目數之百分比。                        │
      │      2 「人數百分比」指參加自營作業人數佔總收│
      │        容人數之百分比。                      │
      │      3 將「科目百分比」與「人數百分比」各得之│
      │        分數相加,即得本項之總分。            │
      │      4 實際百分比如超過本表所列百分數,每超過│
      │        百分之一加○.二分,但已達最高分者,不│
      │        再增加。                              │
      └───────────────────────┘

    附表五:法務部所屬各監獄每一受刑人每月平均所得純益金給分標準
            表

        七○元以上一○○元未滿者給  一.五分
      一○○元以上一三○元未滿者給  三    分
      一三○元以上一六○元未滿者給  四.五分
      一六○元以上一九○元未滿者給  六    分
      一九○元以上二二○元未滿者給  八.五分
      二二○元以上二五○元未滿者給  十    分
      二五○元以上二八○元未滿者給十一.五分
      二八○元以上三一○元未滿者給十三    分
      三一○元以上三四○元未滿者給十四.五分
      三四○元以上三七○元未滿者給十六    分
      三七○元以上四○○元未滿者給十八.五分
      四○○元以上者給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