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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及看守所作業成績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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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加作業人數,監獄及看守所各均佔總成績二十分,按參加作業人數
    佔收容人數百分比給分,計分標準依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