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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及看守所作業成績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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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技術作業,監獄佔總成績四十分,看守所佔總成績三十分,按技術性
    作業科目數及其參加人數所佔百分比比例增減之。給分標準依附表三
    之規定。作業科目有無技術性,由法務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