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及看守所作業成績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1 月 01 日
3
三  監所作業成績之評定。採計分法辦理,滿分為一百分。總分在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
    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
    十分者為丁等,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