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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及看守所作業成績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1 月 01 日
10
十  監所作業有特殊情形者,其成績得專案考核,不適用四、五、六、七
    、八、九點之規定。

    附表四
    法務部所屬監獄自營作業計分表
      ┌─────┬─────┬─────┬─────┐
      │科目百分比│分      數│人數百分比│分      數│
      ├─────┼─────┼─────┼─────┤
      │    六○  │    一○  │    六○  │    一○  │
      │    五五  │      九  │    五五  │      九  │
      │    五○  │      八  │    五○  │      八  │
      │    四五  │      七  │    四五  │      七  │
      │    四○  │      六  │    四○  │      六  │
      │    三五  │      五  │    三五  │      五  │
      │    三○  │      四  │    三○  │      四  │
      │    二五  │      三  │    二五  │      三  │
      │    二○  │      二  │    二○  │      二  │
      │    一五  │      一  │    一五  │      一  │
      │    一○  │      ○  │    一○  │      ○  │
      ├─────┴─────┴─────┴─────┤
      │說明:1 「科目百分比」指自營作業科目佔總作業科│
      │        目數之百分比。                        │
      │      2 「人數百分比」指參加自營作業人數佔總收│
      │        容人數之百分比。                      │
      │      3 將「科目百分比」與「人數百分比」各得之│
      │        分數相加,即得本項之總分。            │
      │      4 實際百分比如超過本表所列百分數,每超過│
      │        百分之一加○.二分,但已達最高分者,不│
      │        再增加。                              │
      └───────────────────────┘

    附表五:法務部所屬各監獄每一受刑人每月平均所得純益金給分標準
            表

        七○元以上一○○元未滿者給  一.五分
      一○○元以上一三○元未滿者給  三    分
      一三○元以上一六○元未滿者給  四.五分
      一六○元以上一九○元未滿者給  六    分
      一九○元以上二二○元未滿者給  八.五分
      二二○元以上二五○元未滿者給  十    分
      二五○元以上二八○元未滿者給十一.五分
      二八○元以上三一○元未滿者給十三    分
      三一○元以上三四○元未滿者給十四.五分
      三四○元以上三七○元未滿者給十六    分
      三七○元以上四○○元未滿者給十八.五分
      四○○元以上者給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