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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及看守所作業成績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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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作業賸餘額,監獄佔總成績二十分,看守所佔總成績五十分,按月平
    均每一受刑人或被告所獲純益金計分。給分標準依附表五之規定。
    作業賸餘額,不包括員工及受刑人 (被告) 獎勵費用、補助受刑人 (
    被告) 飲食費用,與營業外收入,其數額並應與會計賬簿所載金額相
    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