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六日司法行政部(62)台令監字第 2385 號函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法務部(79)監字第 14952 號函修正發 布;並自八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84)法監字第 29832 號函 發布並自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