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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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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管教小組

五十八  管教小組以教誨師為首,對教區事務應充分授權,徹底發揮整體
        之管教功能。
五十九  凡受刑人或受處分人之報告,除授權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或教區
        教誨師得自行決行者外,一律應陳教區教誨師簽轉並蓋管教小組
        戳記,方得轉出。
六十  教誨師應經常巡視所屬各單位,以深入了解收容人之動態,以達洞
      察機先,穩定囚情之目的。
六十一  教區科員平時應不定時,不定線巡視所屬單位,各單位發生任何
        管教之事故,應隨時向該教誨師口頭或書面報告,接受其指導。
六十二  教區作業導師、凡在工作中發生任何事端,應隨時與工場主管聯
        繫,並向該教區科員、教誨師口頭或書面報告,以求即時處理。
六十三  教區、工場主管或單位主管承教區科員之命;平時發生任何事故
        ,如本身無法解決者,應立即向教區科員或教誨師報告,請示處
        理。
六十四  管教小組應於教區之適當位置設置辦公室,除工場主管、作業導
        師外,教誨師、科員應集中於管教小組辦公室辦公,以方便聯繫
        ,迅赴事機。
六十五  教區各級人員應發揮管教一體,榮辱與共,團結一致之精神,戒
        護管理人員、教誨人員及作業導師應密切配合,建立管理、教誨
        及作業之共同個案研究資料,以供管教之參考。
六十六  管教小組各成員,對於累進處遇評分之標準,應力求公平、公正
        合理,使受刑人無僥倖心理。
六十七  教區各級人員對上級政令及對收容人之福利或待遇措施,應適時
        宣導;對上級交辦事項應貫徹執行;對囚情之穩定應掌握機先,
        適時疏導。
六十八  教區各級人員應謹言慎行,整肅儀容,在收容人面前不可批評其
        他主管。
六十九  教區人員應勤與收容人溝通,深入剖析,遏止戒護事故於未然。
七十  教區宜訂定競賽辦法,包括整潔、秩序、服務等,按月考核,以激
      發收容人之榮譽心。
七十一  管教收容人應勵行賞罰分明,管教嚴而不苛,促使收容人格遵紀
        律規章。
七十二  監獄應多舉辦管教人員與受刑人之交誼活動,以增進管教人員與
        受刑人間之情感,化對立為和諧。
七十三  管教人員於收容人違規後,應即時追查違規原因及動機,並適時
        予以個別教誨,違規思過期間,亦應加強教誨輔導,使之知過改
        過,達到改悔向上之目的。
七十四  管教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教區教誨師召集,討論教區內之
        管教問題,於會前並先指定一個工場主管或導師對單位內之特殊
        人犯提出專題個案報告,共同研究,會後並由教誨師提示個案研
        究之結果,以作為輔導之原則及方法。
七十五  管教小組會議之決議內容或討論結果,應作成紀錄呈閱,於長官
        批示後,應傳閱有關人員,並記載於日夜勤管教人員聯繫簿上,
        以供參考。
七十六  為提昇管教小組之功能,每半年由監務會議之成員,對各教區之
        小組會議功能實施評鑑。對於績優之管教人員應予適當之獎勵;
        績效不彰者,亦應酌予處分,以加強管教人員之敬業精神。
七十七  管教小組對於受刑人之累進處遇成績分數、假釋提報之審核,應
        從嚴、確實,不流於形式,並須經管教小組成員討論表決通過後
        ,再報請監務委員會審議。
七十八  監獄長官於遴選管教小組人員時,應以平日表現良好,經歷豐富
        之管教人員來擔任。
七十九  為落實受刑人管教一致,各監院所應成立管教聯席檢討會,每三
        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以溝通管教人員之意見,達成共識,而免各
        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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