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處理暴動事故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場舍單位發生收容人暴動事故,管教人員應即按下緊急警鈴,報
告勤務中心 (中央台) 請求支援;如發生在工場,且情況無法控制
時,管教人員應即退工工場,將鐵門上鎖;如發生在舍房,管教人
員應逐一巡視各房鼓譟情形,儘量予以安撫,並熟記帶頭鼓譟之人
犯。
(二) 勤務中心接獲暴動事故報告後,除立即派員支援處理及向戒護科 (
課、組) 長報告外,應通知各場舍單位加強戒備,聽候指示。
(三) 機關首長接獲報告後,應研判暴動狀況,決定是否進入緊急狀態,
必要時命令提前收封,並通知休勤人員回監 (院、所) 待命。
(四) 機關首長決定進入緊急狀態,危機處理小組應依任務分配即時運作
,並隨時向指揮總部報告。
(五) 機關首長研判暴動狀況無法迅速平息,應即報告所在地之檢察署檢
察長,商請憲警人員支援。
(六) 實施鎮暴前,應先謀求不經由談判而依理性說服方法化解暴動。機
關首長或現場指揮官應給予收容人機會陳述暴動理由,倘理由正當
合理,則應接受,並回應會立即檢討改善。
(七) 實施鎮暴時,機關首長可就現場暴動情形,決定是否使用警械加以
鎮暴。但使用警械前,應告知鎮暴人員不可將警械做為報復之工具
。
(八) 制式武器之使用應做為鎮暴最後之手段,非有機關首長命令,不得
使用。
(九) 暴動過程中,收容人常有故意縱火之情事,以展示暴力或企圖引起
社會大眾注意。各監院所於緊急應變計畫中,應詳為規劃防範。
(十) 暴動時,各管教小組人員應在所屬場舍單位安撫收容人宜冷靜,不
可盲從鼓譟。
(十一) 指揮總部應指定專人詳細紀錄暴動處理過程及負責照相或拍攝錄
影帶等蒐證工作。
(十二) 暴動事故平息後,應立即清點人數及收繳武器、警械,並留守部
分警備人員加強警戒,防範再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