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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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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處理火災事故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場舍管教人員發現有火災,應就近先行滅火,並即按下緊急 (火
      災警報) 警鈴,向勤務中心 (中央台) 報告請求支援,必要時關閉
      電源開關。
 (二) 勤務中心接獲報告後,除即向戒護科 (課、組) 長報告外,應立即
      派員趕往火災現場支援滅火,必要時可調派收容人協助滅火、救災
      。
 (三) 舍房發生火災後,勤務中心應迅即派員拿取舍房鑰匙趕赴火災現場
      處理。如情況危急,應開啟舍房門指揮收容人逃生避難之方向,引
      導疏散至適當區域以保護人身安全,並加強警械。
 (四) 機關首長接獲報告後,研判火災情況決定進入緊急狀態,危機處理
      小組應依任務分配即時運作,並隨時向指揮總部報告。
 (五) 遇火災發生時,應先確認何物燃燒。對於瓦斯、油類、電器火災,
      應集結乾粉滅火器、防火毯及滅火砂滅火,切勿以水噴灑。
 (六) 消防車無法接近火災地點時,應使用消防栓、消防幫浦之延長水帶
      ,並指派人員排除水帶之扭曲等障礙,以免延遲搶救時機。夜間救
      災應妥為備齊照明燈具。
 (七) 救災過程中,應謹慎沈著行事,對於人身安全尤需注意。火點經注
      水後,會急劇增加蒸氣或煙量,有濃煙密佈時,以口罩或濕毛巾掩
      口鼻,採低姿勢行進及搶救災害。遇有負傷者應迅速救護及送醫。
 (八) 對於迅速擴大延燒之火勢,應就建築物整體及各樓梯間之防火區隔
      狀況,研判延繞方向,注意保留退路,勿過份深入火場。在打開或
      破壞密閉式建物時或舍房之開口處,常會引發濃煙或爆燃,必須特
      別注意。
 (九) 火勢蔓延有擴大趨勢時,應聯繫消防單位支援;當消防人員、車輛
      到達時,應派專人引導及說明延燒狀況。
 (十) 炊場、變電站、發電機房、儲油槽、照明設備等重要處所,及易燃
      、易爆、危險物品,應派員加強警戒。瓦斯氣爆及火災,應急速利
      用遮斷閥關閉瓦斯,必要時聯繫瓦斯及電力公司派員協助。
 (十一) 火災事故時,收容人常有藉機暴動或矇混脫逃之情事,各監院所
        於緊急應變計畫中,應詳為規劃防範。
 (十二) 戒護科 (課、組) 長,每日除配置戒護勤務表外,同時應另排定
        火災應變編組任務表,以保持確實之動員人力,務使同仁熟悉應
        變之任務與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