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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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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監院所發生重大事故時,危機處理小組應立即做必要處置,並以電話
    報告法務部監所司。監所司接獲報告後,視情節輕重,指派人員前往
    了解及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