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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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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各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如
      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填報「戒護事故簡報表」及「戒護事
      故處理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