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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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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監院所為處理重大事故,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由機關首
    長擔任總指揮,負責指揮督導相關事宜。小組成員及任務分配情形應
    造冊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