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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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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處理脫逃事故應行注意事項:
 (一) 發現收容人脫逃時,應立即鳴笛示警及按警鈴向勤務中心報告。勤
      務中心應立即派員搜捕或以無線電呼叫外役單位戒護人員就近圍捕
      。
 (二) 勤務中心除立即向戒護科 (課、組) 長報告外,應通知各單位清點
      人數,以確定脫逃者所屬之單位、人數、姓名,並儘速糾集備勤人
      員先赴各交通要道追捕,以爭取時效。
 (三) 各場舍單位如發現收容人數不符,應立即報告勤務中心;勤務中心
      應速通知各單位清點人數並迅速通知崗哨加強警戒。
 (四) 機關首長應視脫逃狀況決定全監 (院、所) 是否進入緊急狀態,依
      所定之應變計劃進行應變措施。
 (五) 收容人脫逃時,應即調出脫逃者之相片及接見、通信登記卡等資料
      ,予以彙整,以作為追捕之參考。
 (六) 收容人脫逃後,應即派員赴其住家或其親友住處等可能藏匿處所埋
      伏圍捕,並促其家屬規勸逃犯投案。
 (七) 追捕逃犯應注意自身安全,如有使用警械之必要時,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八) 收容人脫逃時,除應將脫逃罪部分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外,並
      應另行函告原指揮執行之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以便就前案尚
      未執行部分,辦理通緝或協尋。
 (九) 脫逃人犯捕回後,不得對之有制裁性之不當處罰,應迅即解送該管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切勿逕行收容於原監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