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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10121.
發文日期:045.09.19
要  旨:
按票據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之請求權,學
者稱之為「利得償還請求權」,其發生必在票據債權消滅之後,故非票據
上之權利,但與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不
同。因此依一般學者之通說,此種權利應認為票據法上特種請求權,而非
票據上之權利,因而法院命發票人或承兌人依本項規定履行其義務之判決
,既亦非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四款之適用。
10122.
發文日期:045.09.17
要  旨:
查台灣光復後平地人為山胞收養,既非「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已與
台灣省政府原令所定山地同胞之要件不符,就此規定而言自難認為山地同
胞。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誠係別有所指,與此無關。
10123.
發文日期:045.09.07
要  旨:
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係屬刑法第十二章關於保安處分之
特別法,凡依該條例所宣告之感化教育,固應移送感化教育處所執行,倘
法院係依據刑法第八十六條所宣告之感化教育,仍得按其情節依同法第九
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以保護管束代之。
10124.
發文日期:045.09.07
要  旨:
土地曾經法院裁定假處分,地政機關為預告登記,與土地征收並無妨礙
10125.
發文日期:045.08.27
要  旨:
查台灣光復前日本民法中之親族相續兩篇,雖未施行於台灣,惟該兩編所
持理論仍為本省當時適用之依據。按絕戶再興,於日本當時有效之親族法
中有此規定, (戰後修正已將是項規定刪除) ,其意為喪失戶主而無人繼
承之家,由本家 (由家分出後對於原來之家之稱謂) ,分家 (原來之家對
於分出之家之稱謂) ,同家 (分家之家相互間之稱謂) ,其他親屬之家為
繼承其戶主名義之意思表示之謂,無須由親屬會議予以選定,此再興絕戶
之既難謂係前戶主之後裔,復不能承受其任何權利義務,其與生父母間身
份及財產上之一切關係依然存在。故所謂絕戶再興,非財產繼承,亦非家
祧繼承,僅繼承舊家 (即絕家) 之名稱而已,與養子女之情形迥然不同。
10126.
發文日期:045.08.23
要  旨:
查質權之設定必須移轉占有,而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為
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占有之移
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固得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
定,惟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既定有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
物之明文,則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即不得依同法第九百四
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於質物移轉占有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一
○號判例) 。台灣土地銀行電附之農業生產放款借據,其第五條載有:「
借款人原將所購有耕牛○頭....提供擔保,除將擔保物交由貴行指定保管
人代為保管外,並將有關憑證交貴行持執....」等字樣,如該耕牛已由出
質人交於土地銀行指定之第三人保管,則不論保管不與銀行間之關係如何
,要不能謂未發生占有移轉之效力,該耕牛如被強制執行,該行即可依強
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
10127.
發文日期:045.07.23
要  旨:
查未與工地分離之樹木其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人,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
,故人民在國有土地栽種樹木者,在尚未砍伐之前,不能謂非國家所有,
從而法院即難以該人民與他人間有債務關係遽予執行地上之樹木。
10128.
發文日期:045.06.18
要  旨:
股票之轉讓未依法定手續辦理過戶者,其股票轉讓仍屬有效
10129.
發文日期:045.05.04
要  旨:
關於配偶在大陸死亡或改嫁之事實,可依公證法之規定,予以公證或認證
10130.
發文日期:045.05.03
要  旨:
結婚公證書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