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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公參字第 4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查台灣光復後平地人為山胞收養,既非「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已與
台灣省政府原令所定山地同胞之要件不符,就此規定而言自難認為山地同
胞。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誠係別有所指,與此無關。
全文內容:查台灣光復後平地人為山胞收養,既非「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已與
          台灣省政府原令所定山地同胞之要件不符,就此規定而言自難認為山地同
          胞。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誠係別有所指,與此無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