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綜合查詢結果

法律問題座談

1.
發文日期:113.03.14
要  旨:
加重詐欺案件,扣得部分詐騙所得,而數名被害人匯入款項已遭提領,則
沒收之犯罪所得,如何分配予先後遭詐欺之被害人?
2.
發文日期:111.10.25
要  旨:
84、85  年間分別因麻藥、竊盜、販賣毒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 8  月、
1 年 1  月、5 年 4  月,並於 85 年 9  月 28 日定刑為 6  年 8  月
確定,85  年 6  月 20 日入監執行,縮刑 70 日,後於 88 年 7  月
20  日假釋出監,但卻於 91 年 8  月 20 日撤銷假釋,並針對殘刑之執
行案件進行通緝,嗣麻藥、竊盜二罪之行刑權時效於 109  年 12 月間期
滿,販賣毒品罪則尚未罹於時效。問其殘刑及行刑權時效應如何計算?
3.
發文日期:111.10.07
要  旨:
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8 條之罪,並經法院宣告沒
收其犯罪所得,但未諭知發還被害人、亦未在判決理由說明是否發還,若
有傳銷商聲請發還犯罪所得,檢察官應否以執行之犯罪所得金額發還?
4.
發文日期:111.07.28
要  旨:
被告因竊盜一審判處拘役 20 日(得易科罰金),且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新臺幣 2  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後因未上訴而判決確定,但被害人陳報判決確定後已收受被告支付之犯
罪所得 2  仟元。則判決主文有關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得否不予執行而逕
行簽結?
5.
發文日期:111.06.28
要  旨:
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於 101  年 10 月 30 日
確定。嗣後其因傳拘無著通緝,加計 4  分之 1(舊法規定),行刑權時
效期滿日為 110  年 7  月 30 日。後經警於 109  年 12 月 24 日緝獲
。因其有心臟衰竭問題,內勤檢察官訊問後備乙種指揮書,並批示送監執
行,並命警戒護就醫,翌日執行檢察官改交保新台幣 5  萬元,保釋後撤
銷通緝並釋放。其時效之計算是否應予重新起算?
6.
發文日期:110.08.19
要  旨:
在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場所擺設具有「一定金額即保證取物強
爪模式」功能之機台時,是否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之刑責
?
7.
發文日期:110.08.18
要  旨:
行為人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年 4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  年,由地檢署執行;嗣後行為人另犯竊盜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月,亦由地檢署執行。如前述二有期徒刑,經後
案地檢署向後案法院聲請定刑,後案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4  年 
10  月,經後案地檢署執行,刑期起算日為 107  年 3  月 19 日,扣除
羈押 88 日,刑期期滿日為 111  年 10 月 22 日。又行為人發監執行後
,前述之強制工作經前案地檢署囑託後案地檢署代執行,後案地檢署提解
行為人至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期間為 107  年 4  月 
16  日至 110  年 4  月 15 日。請問「刑前強制工作」之指揮執行是否
合法?如認「刑前強制工作」違法,強制工作期間,得否折抵所定執行刑
有期徒刑 4  年 10 月之刑期? 
8.
發文日期:110.02.01
要  旨:
檢察官就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關於得撤銷緩起
訴處分之規定,是否以被告緩起訴處分前所故意犯之他罪已判決有罪「確
定」,始能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
9.
發文日期:110.01.27
要  旨:
行為人自 105  年 7  月起至 11 月間因四宗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 2  月(106 年 2  月 2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3 月、5 月及
4 月確定;另 106  年 3  月起至 6  月間因三宗藥事法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3 月(判處 2  次)、5 月確定。其中竊盜案件
因符合數罪併罰,經法院裁定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9  月(扣除一案易
科罰金執行部分,尚應執行 7  月);藥事法案件亦因符合數罪併罰,經
法院裁定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1 月,嗣於 106  年 6  月 25 日行為
人因通緝到案開始執行,刑期自 106  年 6  月 25 日起算,至 107  年
1 月 24 日(竊盜案件定刑指揮書),並自 107  年 1  月 25 日起接續
執行,至 107  年 12 月 24 日執行完畢(藥事法案件定刑指揮書);前
開竊盜、藥事法等執行案件,再於 107  年 9  月 20 日(因縮刑保護管
束應於 107  年 12 月 20 日期滿)假釋出監。行為人嗣後另有詐欺案件
,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月,於 108  年 5  月 14 日確定,與前
開接續執行之竊盜等案符合數罪併罰,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  年確定
;試問應否函請監獄重核假釋?
10.
發文日期:110.01.20
要  旨:
行為人於國外參與詐欺集團進行詐騙,並受到當地警方於 106  年 2  月
15  日查獲及逮捕,同時移送至當地移民局收容。我國之國際刑警科駐當
地聯絡人員於同年月 17 日接獲通知有臺籍犯罪嫌疑人,刑事警察局與當
地及被害人之國家警方共同偵辦本案,於當日下午派員製作行為人之第一
次警詢筆錄,並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本案及要求將行為人遣返臺灣。嗣於
106 年 3  月 1  日當地政府完成同意遣返行為人作業,於同年月 2  日
在我國刑事警察局人員陪同下搭機遣返,於同年月 4  日返抵桃園機場,
旋即在入境大廳由警員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逕行拘提到案後,向法院聲請
羈押,經法院裁准後,自 106  年 3  月 5  日起執行羈押。行為人於遣
返抵臺執行拘提前所受拘禁之期間(即自 106  年 2  月 15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  日止),得否折抵本案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