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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令刑字第 43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係屬刑法第十二章關於保安處分之
特別法,凡依該條例所宣告之感化教育,固應移送感化教育處所執行,倘
法院係依據刑法第八十六條所宣告之感化教育,仍得按其情節依同法第九
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以保護管束代之。
全文內容: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係屬刑法第十二章關於保安處分之
          特別法,凡依該條例所宣告之感化教育,固應移送感化教育處所執行,倘
          法院係依據刑法第八十六條所宣告之感化教育,仍得按其情節依同法第九
          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以保護管束代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