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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公參字第 43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土地曾經法院裁定假處分,地政機關為預告登記,與土地征收並無妨礙
全文內容:私有土地之所有權在系爭中如經依法征收,則真正之所有權人將來僅可領
          受補償地價而已,本案補償地價既經提存,此點當無困難問題發生。至該
          土地曾經法院裁定假處分,地政機關自應依土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為預告
          登記,然此登記僅在防止土地權利人對於其土地權利所為之處分加以限制
          , (見同條第三項) ,與土地征收並無妨礙,況依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土
          地征收縱未辦理移轉登記,亦已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惟不得處分其物權
          而已。至可否進入被征收土地內工作一節,似可依土地法第二三一條之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1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