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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令民字第 21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5 月 03 日
要  旨:
結婚公證書應記載事項
全文內容:各法院公證人就當事人之結婚作成公證書時,如其結婚係夫入贅妻家者,
          可於結婚公證書內「結婚人」欄夫之姓名下加註「贅夫」二字,以資辨識
          。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9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