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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令民字第 21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配偶在大陸死亡或改嫁之事實,可依公證法之規定,予以公證或認證
全文內容:查來呈所稱軍人鄭兆松,以其妻在大陸改嫁之事實,請求公證人就此作成
          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核與公證法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固無不合,惟公證
          人辦理時應注意同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四十六條之適用。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9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