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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18:49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14 條
1.
發文日期:110.12.15
要  旨:
有關法人於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經依法裁處後,該法人內部實
際實施違反水利法行為之職員或受僱人,是否需以故意共同實施違法行為
予以裁處疑義乙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9.08.18
要  旨: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與不具該等身分之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上義務使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失效時,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者雖不具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之身分,仍可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3.
發文日期:107.12.12
要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8、106  條等規定參照,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係
因消極不作為而違反主管機關所為限期改善義務而受罰,亦即該限期改善
義務係分別存在於每一位所有人,故主管機關得依該法規定之罰鍰額度,
對每一位違反義務所有人分別處罰,與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情
形仍屬有別,如認處罰每一共有人作法有違比例原則,而應將罰鍰金額以
持分比例分配至各共有人,則宜由主管機關考量於該法中予以明文
4.
發文日期:105.07.22
要  旨:
廣電業者播出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縱然各該法規未針對廣電業者訂有
明確義務及罰則,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仍可就同一違法事實,如符合行政罰
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要件,自得就該共同違法行為,分別
處罰;又廣電三法均訂有節目及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
定」等情形規範,故倘其他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未裁罰傳播事業,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仍得依該等法處罰,不受影響,惟應注意行政罰法第 24 條「
一行為不二罰」規定
5.
發文日期:105.05.03
要  旨:
未滿 18 歲者自行購買菸品吸食,並未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第 1  項
規定,其縱使委託他人購買菸品吸食,亦不會與代購者構成故意共同違反
前述規定之行為,故並無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
6.
發文日期:104.04.2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6、14  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在國
外利用網際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如有事證可認定行
為或結果係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主管機關仍得裁處;又行政罰法「故意共
同實施」,該等故意共同完成違反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
行為人,法律責任「分別」依行為情節輕重裁處;又共同違法,以「故意
」為限,如非故意共同實施,無論係僅一人故意而另一人過失或二人均屬
過失而共同行為,仍不得以共同實施論罰,而應依個人行為是否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決定是否處罰
7.
發文日期:102.04.19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參照,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而該等故
意共同完成違反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法律責任
係「分別」依行為情節輕重裁處
8.
發文日期:102.04.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參照,所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及間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或共同實施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人間,一部分為直接故意,他部分人為間接故意,均屬之
9.
發文日期:102.02.0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
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
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
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10.
發文日期:101.08.08
要  旨:
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係指個案中課予各所有權人負有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行政法上義務,即各該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因消極不
作為而違反主管機關依該條所為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義
務受罰,義務分別存於每一位共有人,主管機關自得分別處罰,無罰鍰分
配問題
11.
發文日期:099.09.2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不採刑法有關共犯之概念。
所謂「共同實施」係指義務主體與第三人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不包含義務主體與內部成員一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
12.
發文日期:099.08.09
要  旨: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
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
第 14 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
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
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
13.
發文日期:099.08.02
要  旨:
數行為人共同違法或個別違法之行為,行政罰法原則上均分別處罰,惟個
別行政作用法中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若採「由數行為
人共同分擔」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至行政罰法第 19 條所稱「法定最
高額」,於罰鍰規定並非定額之情形時,應以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
定所應受法定最高額之罰鍰金額為準
14.
發文日期:098.08.12
要  旨:
關於具體個案業經受理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就該具體個案
自應依該訴願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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