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2:36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5 條
1.
發文日期:110.10.13
要  旨:
有關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財團及
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 46、59 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
得登記
2.
發文日期:108.05.3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1、33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
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賸餘財產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仍不得歸屬
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又該法已於 108.02.01  施行,
目前有關財團法人賸餘財產歸屬,應適用該法規定
3.
發文日期:106.03.27
要  旨:
合作社法為民法特別法,合作社清算程序應優先適用合作社法規定,除合
作社清算人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選派者,方由法院監督外,餘均由主
管機關監督
4.
發文日期:104.04.14
要  旨:
民法第 47、61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成立基礎係捐助人所捐助財產,
並非捐助人本身,尚無會員可言,社團既係以人為組織基礎,財團係以財
產為組織基礎,同一法人不得同時登記成為社團及財團,已設立登記社團
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設立財團,則無不可
5.
發文日期:097.07.09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之代表政府或公
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乃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
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  
6.
發文日期:084.07.28
要  旨:
信用合作社宜認屬營利法人
7.
發文日期:082.04.02
要  旨:
籌組「中華民國文教基金會聯合會」一案
8.
發文日期:079.02.02
要  旨:
臺東縣公教會館及縣立文化中心之設立,如僅有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
人員會館經營管理辦法及臺東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等縣單行規章為依據
,非公法人之組織  
9.
發文日期:078.01.26
要  旨: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二九號函復略以:「來函所稱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因法院裁定假處
分,而不得行使其職權,……此時,公司之業務如有處理之必要,似得分
別其情形,依如下各有關規定,定其代表人:一、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二、公司
係屬營利之社團法人,僅其組織、登記係依公司法成立而已 (民法第四十
五條、公司法第一條參照) ,故……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
件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 ,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
定外,對於公司似亦有其適用。是則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似得
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
事之職權。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
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
三六號解釋參照) 。故公司如有應訴或起訴之必要,對公司起訴之原因或
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10.
發文日期:078.01.26
要  旨: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二九號函復略以:「來函所稱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因法院裁定假處
分,而不得行使其職權,……此時,公司之業務如有處理之必要,似得分
別其情形,依如下各有關規定,定其代表人:一、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二、公司
係屬營利之社團法人,僅其組織、登記係依公司法成立而已 (民法第四十
五條、公司法第一條參照) ,故……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
件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 ,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
定外,對於公司似亦有其適用。是則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似得
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
事之職權。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
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
三六號解釋參照) 。故公司如有應訴或起訴之必要,對公司起訴之原因或
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