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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決字第 063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籌組「中華民國文教基金會聯合會」一案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泰山文化基金會等擬籌組「中華民國文教基金會聯合會」一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台 (82) 內社字第八二○四九三五號函。
          二  按法人依其性質可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為「人」的
              組織體,其組成基礎在於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而財團法人係
              「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為財產,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
              有自主的意思,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目的與方法
              管理財產,俾達成一定之公益目的 (參照施啟揚教授著民法總則第一
              一六頁至第一一七頁) 。故財團法人乃他律法人,既無社員似無從於
              捐助目的以外作為社團法人之發起人或社員。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5 期 69-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