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二九號函復略以:「來函所稱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因法院裁定假處
分,而不得行使其職權,……此時,公司之業務如有處理之必要,似得分
別其情形,依如下各有關規定,定其代表人:一、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二、公司
係屬營利之社團法人,僅其組織、登記係依公司法成立而已 (民法第四十
五條、公司法第一條參照) ,故……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
件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 ,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
定外,對於公司似亦有其適用。是則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似得
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
事之職權。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
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
三六號解釋參照) 。故公司如有應訴或起訴之必要,對公司起訴之原因或
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全文內容: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二九號函復略以:「來函所稱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因法院裁定假處
分,而不得行使其職權,……此時,公司之業務如有處理之必要,似得分
別其情形,依如下各有關規定,定其代表人:一、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二、公司
係屬營利之社團法人,僅其組織、登記係依公司法成立而已 (民法第四十
五條、公司法第一條參照) ,故……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
件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 ,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
定外,對於公司似亦有其適用。是則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似得
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
事之職權。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
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
三六號解釋參照) 。故公司如有應訴或起訴之必要,對公司起訴之原因或
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