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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律字第 17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二九號函復略以:「來函所稱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因法院裁定假處
分,而不得行使其職權,……此時,公司之業務如有處理之必要,似得分
別其情形,依如下各有關規定,定其代表人:一、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二、公司
係屬營利之社團法人,僅其組織、登記係依公司法成立而已 (民法第四十
五條、公司法第一條參照) ,故……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
件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 ,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
定外,對於公司似亦有其適用。是則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似得
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
事之職權。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
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
三六號解釋參照) 。故公司如有應訴或起訴之必要,對公司起訴之原因或
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全文內容: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二九號函復略以:「來函所稱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因法院裁定假處
          分,而不得行使其職權,……此時,公司之業務如有處理之必要,似得分
          別其情形,依如下各有關規定,定其代表人:一、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二、公司
          係屬營利之社團法人,僅其組織、登記係依公司法成立而已 (民法第四十
          五條、公司法第一條參照) ,故……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
          件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 ,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
          定外,對於公司似亦有其適用。是則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似得
          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
          事之職權。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
          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
          三六號解釋參照) 。故公司如有應訴或起訴之必要,對公司起訴之原因或
          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25-426 頁
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92年版)第 52、2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