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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3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民法第 47、61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成立基礎係捐助人所捐助財產,
並非捐助人本身,尚無會員可言,社團既係以人為組織基礎,財團係以財
產為組織基礎,同一法人不得同時登記成為社團及財團,已設立登記社團
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設立財團,則無不可
主    旨:有關「台灣○○發展協會」擬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4  月 2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23520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之本質係集合「財產」之組織,非如社團法人以「社員」
              為其組成基礎。爰以,財團法人之成立基礎,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
              ,並非捐助人本身,尚無會員(或社員)可言。社團既係以人為組織
              基礎,財團係以財產為組織基礎,同一法人不得同時登記成為社團及
              財團,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社團法人捐
              助財產另設立財團,則無不可(本部 103  年 5  月 8  日法律決字
              第 10303505960  號書函、王澤鑑著「民法總則」,2008  年 10 月
              修訂版,第 165  頁參照)。關於旨揭協會擬變更章程條文第 5  條
              第 11 款規定「得捐助資產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組織」乙節,如係該
              社團法人性質之協會擬捐助財產成立財團法人,依上開說明並無不可
              。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