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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52 條
1.
發文日期:112.03.16
要  旨:
法務部函釋有關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選任制度相關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12.02.01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
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同有此可能
3.
發文日期:111.12.19
要  旨:
有關辦理公益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修正事宜,遇有委託人已歿情形之信託
法第 73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11.07.19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不同意進行修約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意旨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
明
5.
發文日期:106.08.24
要  旨:
法務部就「公益信託基金申請成立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之意見
6.
發文日期:106.05.05
要  旨: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
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
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
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另
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
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目的
7.
發文日期:105.05.23
要  旨:
若符合信託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規定規定,自無違反信託法所定關於信
託監察人資格要件,另擔任信託監察人以實際受選任或指定後方屬之,與
公司是否於公司章程中訂定無涉
8.
發文日期:105.05.23
要  旨:
信託監察人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而有必要
時,依選任或依信託行為所定,又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
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9.
發文日期:105.03.18
要  旨:
如金錢信託契約未約定應由委託人繼承人與監察人共同出具信託指示書,
始得辦理繼承登記,或亦未約定應由委託人繼承人及信託監察人共同出具
信託指示書,受託人始得製作結算書及報告書,則受託人要求是否增加信
託契約所無之限制並非法律適用疑義,是否違反信託法第 68 條規定,仍
宜由法院本於審判職權就具體個案判斷
10.
發文日期:100.01.28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同時擔任信託監察人之適法性疑義,宜由主管機關
依個案情形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審認之
11.
發文日期:085.05.10
要  旨:
商民擬經營「受託經營管理各種財產、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受託執行遺囑
及管理財產,受託擔任信託監察人」業務,現行法令有無限制暨得否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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