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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7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要  旨:
信託監察人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而有必要
時,依選任或依信託行為所定,又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
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主    旨:有關社團法人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章程修正條文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5  月 10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537416300  號函。
          二、按信託法所稱信託監察人,係指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
              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而有必要時,依選任或依信託行為所定,為受益人
              行使其權利之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而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信託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規定參照),故若符合上開規定,自無違反信託法
              所定關於信託監察人之資格要件。
正    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