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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11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同時擔任信託監察人之適法性疑義,宜由主管機關
依個案情形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審認之
主    旨:有關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同時擔任信託監察人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00010886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75 條規定:「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又所謂信託
              監察人,係指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
              而有必要時,依選任或依信託行為所定,代受益人行使其權利之具有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及法人(信託法第 52 條及其立法理由
              一、第 53 條參照)。從而,信託監察人之資格,信託法(下稱本法
              )除於第 53 條明定其消極資格限制外,尚無其他明文限制。
          三、本件「公益信託震旦急難救助基金」得否由委託人擔任信託監察人,
              應視此是否造成職務之利害衝突,此宜就:是否有其他數人擔任、是
              否具備監督受託人執行受託職務之能力、與受託人是否有利害關係、
              信託監察人得單獨就信託財產為保存行為(本法第 55 條但書參照)
              等情事綜合判斷考量,爰請  貴部依個案情形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權責依法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