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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9-1 條
1.
發文日期:081.09.03
要  旨:
軍事機關代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處理案
2.
發文日期:080.06.04
要  旨:
受囑託代執行保護管束之軍事單位如發現受保護管束人有逃匿、死亡或其
他重大情事時,應速通知原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而執行保護
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應主動與受囑託代執行保護管束之軍隊機關及職
訓總隊聯繫案
3.
發文日期:080.05.13
要  旨:
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
法之規定辦理案
4.
發文日期:080.05.03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因遷移戶籍,其保護管束因而移轉至戶籍地之檢察署執行,
該署觀護人可否以「查無此人,無法代執行」等理由,退回原執行單位
5.
發文日期:078.05.26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應如何辦理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
6.
發文日期:078.04.07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核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函請遷入地區之
管轄法院檢察處另行指定保護管束者,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時,
應副知原執行監獄
7.
發文日期:076.07.09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申請更改姓名疑義
8.
發文日期:074.08.27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核准遷移後,應否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居
住
9.
發文日期:067.12.30
要  旨:
受刑人於核准假釋後,如因執行他刑或強制工作,不能前往戶籍所在地有
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處報到時,仍應依法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各監獄
如報准假釋之受刑人尚須繼續留監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或應送其他機關者
,應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內註明,送由檢察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