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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保字第 070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
法之規定辦理案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
          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檢彥執 (一) 字第三三四
              四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執行保護管束之成效,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
                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填具「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函
                送原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受保護管束
                人逃匿、死亡、復犯他罪或轉移其他部隊服役或退伍時,應即函知
                原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 (87年2月版) 第 354-3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