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
法之規定辦理案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
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檢彥執 (一) 字第三三四
四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執行保護管束之成效,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
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填具「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函
送原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受保護管束
人逃匿、死亡、復犯他罪或轉移其他部隊服役或退伍時,應即函知
原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