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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保字第 132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軍事機關代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處理案
主    旨:請再轉知所屬各軍事機關,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
          行法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八月五日檢義執 (二) 字第五一六七
              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執行保護管束之成效,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保護管束者,應
                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填具「執行保護管束報告表」,
                函送原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六十九條之一規定:受保護
                管束人逃匿、死亡、復犯他罪或轉移其他部隊服役或退伍時,應即
                函知原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 (87年2月版) 第 369-3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