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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保字第 101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26 日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應如何辦理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
主    旨:嗣後各地方法院檢察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因受
          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函請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處繼續執行未了期
          間之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以該受保護管束人遷入新住所之戶籍謄本為依據
          ,俾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請  查照並轉行照辦。  
說    明:依本部七十八年度觀護人訓練研習會討論議題案十五決議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8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