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應如何辦理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
主 旨:嗣後各地方法院檢察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因受 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函請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處繼續執行未了期 間之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以該受保護管束人遷入新住所之戶籍謄本為依據 ,俾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請 查照並轉行照辦。 說 明:依本部七十八年度觀護人訓練研習會討論議題案十五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