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核准遷移後,應否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居 住
主 旨:關於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核准遷徒後,是否應由遷入地政事務所繼續限 制居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七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七十四台內戶字第三三八六七○號函。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之一前段規定,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 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故受保護管束人經 檢察官核准遷徙後,在保護管束期間內,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即仍 應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