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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保字第 106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核准遷移後,應否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居
住
主    旨:關於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核准遷徒後,是否應由遷入地政事務所繼續限
          制居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七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七十四台內戶字第三三八六七○號函。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之一前段規定,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
              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故受保護管束人經
              檢察官核准遷徙後,在保護管束期間內,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即仍
              應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居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7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2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