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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5 條
1.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於民國 90 年間施用毒品,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檢察官於同年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被告又於 92 年 12 月間 2
犯施用毒品, 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係舊法時期之 2  犯
),但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勒戒,嗣於新法施行後之 93 年 2  月始經警
緝獲到案,檢察官依前次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檢察官即將被告釋放,但被告坦承此次為警查獲時有施用毒品行為,且已
連續施用 2  年餘(即與 92 年 12 月間施用行為有連續犯關係),則被
告於 93 年 2  月被查獲之施用毒品是否依新法起訴? 上開觀察勒戒之執
行有無問題?
2.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於 93 年 1  月 10 日為警查獲持有安非他命及吸食工具後,於警詢
及同日移送檢察官訊問時,被告坦承自 92 年 12 月中旬至 93 年 1  月
6 日止有連續多次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檢察官於訊問後,認被告係初犯
,乃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法院應如何裁定?(即行為在修正施行前,案
件繫屬在施行後,應如何處理?)
3.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一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
執行強制戒治,經陳報停止戒治,本署檢察官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35 條修正說明第 3  點就具體案件適用新舊法已列舉相關之處理原
則中「第一次」犯項下第 10 點之原則-依舊法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
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卻大多以新法第 35 條業已刪除停止戒治之規定而駁
回本署檢察官之聲請,然不問依舊法第 23 條或新法第 23 條之規定,均
需強制戒治期滿(舊法尚含保護管束期滿之情形)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惟上開情形應以何時點為強制戒治期滿日?則檢察官應於何時作成
不起訴處分?
4.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 1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為警查獲 2  犯施用
第 1  級毒品案件(於 93 年 1  月 9  日前繫屬於地檢署),經觀察、
勒戒後(於 93 年 1  月 9  日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檢察
官應否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5.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92 年 4  月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
經法院於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於93  年 1  月 27 日釋放出所。惟某甲於保護管束期間,未按時報到
接受尿液檢驗,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復經法院於 93 年 5
月 27 日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然某甲未
到案執行,而保護管束期間於 93 年 7  月 13 日屆滿,則(一)本件應
如何處理?(二)又某甲於保護管束期滿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10 條之罪,應如何處理?
6.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甲男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經法院於民國(下同)87  年 10 月 7  日判決免刑確定,嗣於
92  年 2  月 19 日在其住處施用第 1  級毒品為警查獲,並於 92 年 2
月 20 日移送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於 93 年 7  月 16 日收案之後,究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應直接
依修正後之規定,認定被告係 5  年內再犯,直接提起公訴?
7.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所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是否含有舊法期間已執行之處遇程序範圍?
8.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 2  犯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時間跨越新舊法,且曾依
舊法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待執行,惟於新法實施後才被通緝到案,並
查出其在被查獲前均連續施用毒品,則被告仍應執行原先裁定之觀察、勒
戒?抑或僅另行依新法提起公訴?
9.
發文日期:094.04.07
要  旨:
在新法修正施行後,對於行為時在舊法期間之初犯或再犯,是否應適用舊
法聲請觀察、勒戒?
10.
發文日期:094.02.14
要  旨:
被告於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已依舊法執行觀察勒戒
,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新法生效施行後,經陳報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
應否向法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11.
發文日期:093.10.28
要  旨:
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施用毒品,檢察官依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於同年間處分不起訴確定後,該被告又於
九十二年三月間,二犯施用毒品被查獲,經法院裁定應執行觀察、勒戒,
該被告未到案執行,但仍繼續有施用毒品行為,檢察署於同年八月間發佈
通緝後,九十三年三月間經警緝獲到案,供稱其繼續施用同級毒品至九十
三年三月,檢察官依法院於舊法施行期間所為觀察勒戒裁定執行該被告之
二犯觀察、勒戒是否合法?或依新法處理,予以釋放並起訴?
12.
發文日期:093.10.28
要  旨:
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一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
察勒戒,觀察、勒戒處所認被告有繼續施用傾向,函報檢察官,經檢察官
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現被告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已逾六個月,戒治
所認該被告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呈報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則檢察官應
釋放該被告,或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